服装行业特性致山寨多,看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装设计保护现状
服装行业具有许多流程,快速更新和短销售期的特征。一件来自设计师绘图设计,制作盘子,现成的服装来批量推出的衣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销售时间通常只有几个月。快速更新和迭代使服装行业成为“伪造”和“窃”的严重影响领域。根据“ 2023年时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2021年在服装领域的版权保护诉讼有2,272条,以及356个关于不公平竞争权利保护诉讼的司法文件。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例披露,通过版权和反对竞争,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型变得越来越清晰。本文打算通过案件来阐明版权法和反对竞争法的当前保护服装设计的现状。
1。简介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服装设计的“复制”行为。一位作家曾经记录了1950年代巴黎设计的复制:“制造商从纽约飞往桌面上的纽约(高端定制)服装,测量每个接缝。他们返回纽约,然后(芝加哥的一家百货商店)Marshall Fields购买了Replicas”。如今,快速销售的时尚品牌Zara,Forever21等经常因怀疑的窃诉讼涉及诉讼纠纷。以扎拉为例,扎拉(Zara)制定了自己的三个时尚情报线。第一行是一组设计师,他们参加了米兰和巴黎的高端时装秀,以捕捉趋势以及最新,最受欢迎的设计元素。第二行是一位特别雇用的时尚购买者和情报专家,可以捕捉时尚Kols的服装元素。第三行是Zara自己的商店数据,该数据根据订单和销售趋势,客户反馈和趋势趋势捕获了最新的时尚要素。通过这三行,一周前时尚杂志封面上仍然很受欢迎的时装秀风格可以在一周内出现在Zara商店中[2]。
在我的国家,在播放流行的电视连续剧和电影之后,我们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迅速找到与明星相同的角色。春节晚会或一些大型活动之后,我们几乎可以以惊人的速度找到同样的服装,并且可能不到原始价格的1/10。根据我国家的现有案件,大多数侵权集中在窃衣服的装饰方式上,服装的剪裁设计的窃,服装风格的窃和服装数量等。本文将分析现有的与现有的版权法律和反恩菲尔法律竞争和反纳菲尔竞赛的策略。
2。服装设计的过程和结果
一般而言,服装设计的过程包括四个阶段:造型设计,结构设计,过程设计和样品生产[3]。
首先,服装样式主要是指设计师对服装整体风格的初步概念,通过设计图纸(包括颜色和黑白)展示,通过线条显示,有时有三维设计图纸。为了指导服装绘制的服装设计图案的生产,设计师由点,线条,表面和各种几何形象组成,包括服装针线的方向,轮廓比,尺寸,角度等。在此阶段,设计师的主要成就是设计草稿和渲染程序,它们是集体称为服装设计图纸的。
其次,服装结构设计主要是指确定服装样式的基本形式,选择生产材料,确定结构,样式,规格和尺寸。板制造商根据服装设计图纸从平坦角度拆除衣服结构的图形是一张服装型号图。服装模型图由单独的纸块组成,例如项圈,袖子和袋子。这是设计平面图的进一步表达和解释,并将衣服的结构描述发展为靠近成衣的平坦块。服装设计师将在面料上选择织物和图案形状来制作服装,并根据缝纫和加工的设计图制作一系列模板。在此阶段,主要结果是衣服上的图案和衣物模板。
第三,服装工艺设计阶段主要是根据样品衣服缝制的。此步骤是将服装设计从平坦更改为三维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服装样品的生产主要是基于设计效果图,结构设计图和手工艺设计的最终服装设计效果。最终形式是样品服装/现成服装(以下简称统称为成衣),然后根据市场需求和服装效应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要大量生产服装。
从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师的设计成就包括设计图纸(服装渲染和服装设计图纸),织物上的图案,模板图纸和成衣。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例,这些成就是否在现有的版权法和反对竞争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保护,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3。版权法保护服装设计
衣服上的模式通常可以确定为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品,大多数行业将注册该模式的版权。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家的版权注册系统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且由于作品的注册,当事方自然而然地享受版权。在文版侵权争议中他是正确的持有人,应进一步提供其权利基础的证据,例如创作过程。
对于服装设计图纸和服装模板图纸,它们可能被视为图形作品或艺术品。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服装模型被认为只是制作服装的必要工具,没有艺术美感,并且不能受版权法保护[5],但越来越多的案例认为,模型图片将时装设计师和专业板制制造商的原始知识劳动汇集在一起,并且应受版权法律保护。早在Huasi Industrial Group与Ninghua Siqiu Leather Products Co.,Ltd。和Wuxi Mengyan Garment Co.,Ltd. [6]之间的上诉案件中,第二个实例法院特别澄清了产品设计图纸的原始性并非基于他们是否具有Asesthath的意义。所涉及的两种衣服的设计过程图可以受到我国版权法作为产品设计图纸的保护。随后,在北京Jinyujie服装公司,有限公司和Bosideng Down Clothing Co. [7]之间的版权侵权和不公平的竞争争议中,初审法院发现,两个服装设计图纸和模型图纸和型号图纸由原告Jinyujie Company所索取的绘制并不是他们的作品,他们的作品并不是让人们绘制的绘制,这些绘制的绘画是绘制的,这些绘制的绘画是享受的,这些绘画是绘制的。图形作品。在上海Shini Trading Co.,Ltd。,深圳市Yinger Fashion Group Co.,Ltd.,上海第1800 Co.主要功能不是通过图形本身为人们带来美的享受,因此它们都是图形作品。
对于图形作品和艺术作品,不同的是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其目的是生产和制造具有实际功能的项目或产品,主要是提供实际功能,而艺术作品则属于艺术领域,其主要目的是使人们享受艺术美的享受。图形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区分之所以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飞机飞往飞机”的繁殖,只有艺术作品才能声称“飞往三维繁殖”的“飞机”构成侵权。在现有的侵犯服装设计的情况下,很常见的是,pla窃者不接触服装设计图纸和服装模型图纸,跳过平坦到三维的复制过程,然后直接模仿并plagiation并pla窃。原始但不是美丽的设计图纸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保护。根据服装设计图纸的加工和生产成品产品并不构成版权法的副本,也不构成侵犯版权的副本。
成衣不是我国版权法规定的作品之一。 “伯尔尼文学和艺术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规定,受保护作品的类型包括“艺术与工业设计的实践作品”。 “对于尚未根据每个成员国的实用作品或工业产品列出的特殊保护的作品,它们可以作为艺术品保护。”尽管我的国家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但我国的版权法和实施法规并未清楚地将“实用的艺术品”列为一种作品,在实践中,现成的服装通常受到艺术品的保护。作者列出了一些案例,并列出版权法的现成制造标准: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看出,尽管在版权法中没有明确保护成衣,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现成的成衣视为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作为受艺术作品保护的服装和服装,形状,结构和颜色的总体外观需要反映作者的个人安排和选择,即它是原始的,其次,它必须具有美学意义。当然,这种美学意义与艺术价值没有联系。此外,服装的艺术美学必须与物理学或概念上的实用性分开。相反,如果缺乏独创性,或者不能将实用性与艺术美感隔离,那么它就不能受版权法保护作为艺术作品。至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穿的衣服,法官Chen Jinchuan结论说:“普通服装的设计和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服装和美学风格的需求。如果所有成品服装产品都包含在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中,那么它将有助于服装设计的发展,而且对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遵守同一观点。
但是,现成服装的艺术和独创性的判断通常更为主观。在上海Lukun服装公司的版权所有权和侵权案件中成衣服装满足艺术品的要求。关于艺术组成部分和实践功能的分离,王应教授认为,如果艺术中实用艺术品的设计影响实践功能的实现,那么艺术组成部分和实践功能就不能与概念分开。但是,如果改变了艺术部分中实用艺术品的设计,并且不会影响实践功能的实施,则可以将艺术组成部分和实际功能与概念分开[18],这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4。反对竞赛法的保护服装设计法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发现版权定律无法保护不是原始或实用的服装样式,也不能与艺术美感分开。另外,衣服数字通常不能受版权法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服装风格和服装数字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它不能完全受版权法保护,它可以通过《反婚姻竞争法》第2条和第6(4)条保护它。
如果诸如AIBO公司与Laizhe公司之间的版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纠纷等案件,法院还阐明了《反无情竞争法》与保护服装风格的版权法之间的差异。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原始的,而享受权利是前提,而反无情竞争法则倾向于“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只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可信赖和商业道德的原则,并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就可以将其视为不公平的竞争。保护反对竞争法的保护不是基于权利保护,而是基于行为的合法性,并且与保护权和利益是否可以符合版权法的保护条件无关。作者列出了一些反法律保护的案例,例如:
根据第6条,《反对竞争法》第(4)项,保护服装风格或图案的困难在于证明正确的持有人的服装风格或图案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徽标。同时,有必要证明右手的服装样式或图案与右侧持有人之间发生了稳定的连接。但是,快速更新和迭代速度是服装行业的一个功能。现成的服装可能仅在几个月内在市场上出售,并且在这几个月中很难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现有情况下,这通常很难证明,因此,根据《反unfair竞争法》第6条(IV)第6条(IV),很难保护服装风格或数字。
相应地,它基于《反婚姻竞争法》第2条的“自下而上”条款,要求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 《反对竞争法》没有明确关于模仿和窃的服装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确定服装的风格和数量构成了正确持有人的核心竞争力,并且由于他人的模仿和窃行为,权利实际上将受到损害。模仿和窃衣服风格和服装数量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可信赖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V.结论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版权比出现专利更适合具有更快更新和迭代的服装设计,因为快速获得版权注册证书可以更好地满足对服装设计权持有人快速保护的要求。但是,上一篇文章还分析了受版权法保护的服装和服装需要满足可以在物理或概念上与其实用性分离的“阈值”。在这个前提下,每天服装很难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物体。尽管第6条的相应要求,《反对竞争法》第(4)条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销售期短的现成服装很难满足这一要求。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主要时尚品牌还推出了NFT虚拟服装,NFT虚拟鞋甚至虚拟时装秀。 “创造”已经变得更容易。您只需几个简单的笔触即可通过软件“设计”连衣裙。现有的技术使设计人员可以摆脱织物,应用程序场景,成本等的局限性,并有更大的创建空间并降低了设计阈值。目前,关于AIGC和NFT领域的版权,仍然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家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我们期待着服装设计与AIGC和NFT的碰撞,以创造更多的火花。有了更多的案例,它可以促进法律保护服装设计的进一步改善。
参考:
[1]杜松子酒,前注16,第175页。
[2]付费研究所:服装巨人的暮色:快速时尚,慢慢枯萎
[3] Yu Qiang:“服装设计简介”,2002年版本的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4](2022)广东03 Minzhong No. 16481
[5](2010年)卢·明山(Zhi)Chu Zi No. 118
[6](2006)Shi Famin Wuchu No.000099,(2007)Ji Min Sanzhong 16号
[7](2018)北京0102号33515,第一个2018
[8](2021)上海73 Minzhong No. 880
[9](2013)Quanminchu No.1400,(2014)Minminzhong No. 680
[10](2005)Pumin San(Zhi)Chu Zi No. 53
[11](2016)上海0101 Minchu No. 27689,(2017)上海73 Minzhong No. 280
[12](1999)Zhichu的第145号,(2001年)Gaozhi的第18号,吉宗第18号,Gaozhi第18号,Gaozhi的第11号。
[13](2021)YU 0192 No. 994,中华民国
[14](2013)Suinan Fazhi Minchu No. 423
[15](2019)广东0105 Minchu No. 8655
[16](2021)广东0112 Minchu No. 2958,(2021)广东73 Minzhong No. 4861
[17] Chen Jinchuan“版权法的判断 - 原则理解,阅读和实践指导”
[18] Wang Qian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
[19](2021)Zhejiang 01 Minzhong No. 1167,(2022)Zhejiang Min AI No. 256
[20](2021)JI 06 Zhiminchu No.25,(2021)Ji Zhiminzhong No.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