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发展历史:从二战纳粹人体试验到现代临床研究法规的演变
GCP发展的历史自然与人类临床研究史无可分割。回顾它的艰苦旅程,我们必须承认,人类为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医生对成千上万被拘留在集中营的犹太人进行了各种恐怖和悲惨的人类实验,这比人类实验更像是酷刑。这些罪行于1947年8月在纽伦堡军事法院的战后审判中公开。约瑟夫·曼格勒(Josef Mengele)和23名纳粹医生被带到法庭,没有任何遗憾,但也盲目地声称他们以科学的名义进行了实验。因为当时没有关于人类医学审判的正式法规可以遵循定罪,所以法官对人类使用的医学审判发表了意见,建议受试者必须自愿参加审判;试验必须具有强大的科学依据;不允许身体和精神损害或对受试者的伤害;并且受试者有权在审判期间的任何时间退出。这些意见最终在1948年的裁决中构成了里程碑式的纽伦堡守则,也称为纽伦堡十种道德规范。该历史法案是人体研究伦理学的第一个法规,为保护人类受试者奠定了法律基础。它最突出的贡献是,它首先从主题保护的道德角度提出了知情同意的概念。
随着社会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纽伦堡法案的精神》已经扩展和扩展,有关人类医学测试的相关法规越来越成熟。在20世纪下半叶制定的相关法规中,最著名的是赫尔辛基宣言,该法规于1964年6月被大会宣读并通过,并在1975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第29届世界医学会议上进行了修订,该宣布定义了人类的基本原理和依据,并强调了人类的基本原理和依据。在这方面的一些新概念。它规定,研究方案应由独立伦理委员会批准,这是当时的一个全新概念。它再次澄清说,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而不是口头同意。它介绍了调查人员应对受试者的医疗保健负责的概念。从那时起,该声明的内容已在1983年,1989年,1996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改和改进,并最终成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文件。
赫尔辛基宣言被认为解决了人类临床医学研究可能涉及的所有道德问题之后的一段时间,但是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由于美国的三种典型的不道德和道德科学研究行为,公共和科学界的观点发生了变化。第一个案例是Willowbrook州立学校事件,那里有智力发育延迟的儿童接种肝炎病毒,以观察疾病的进展并研究如何保护人们免受病毒肝炎的侵害。第二例是犹太慢性病医院事件,在该事件中,末期的患者接种了活癌细胞,以查看癌症是否可以以这种方式扩散。第三种情况是Tuskegee审判。自1932年以来,美国研究人员在阿拉巴马州跟踪了一群黑色梅毒患者40年。在观察期间,他们使用了与当时常规的梅毒治疗相符的砷,鞭毛,汞等制剂。在1945年,青霉素被广泛用作治疗梅毒的安全有效药物之后,研究人员继续他们的原始治疗,甚至指示该征兵不要招募军队,以防止他们在军队中接受有效的治疗。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观察梅毒的自然过程。以上三个案件都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医学道德原则,并受到社会的广泛批评。为了使临床研究的基本伦理问题受到正式程序和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的审查,美国国会在1974年成立了第一个国家生活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8年提交了贝尔蒙特报告,该委员会于1978年提交了贝尔蒙特的报告,该委员会在临床研究中规定了三个伦理学原则,即临床研究,即自主性的原则。 1977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颁布了《联邦行政法典》,该法规适用于美国进行的所有临床研究。该法规还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概念,不仅包括研究的道德方面,而且还提出了数据完整性和高质量数据的概念,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同样,只有在付出沉重的代价之后,人类才意识到新药前临床试验的重要性。 1937年美国,美国的“磺胺酰胺elixir事件”造成了107人死亡,其中大多数是儿童,这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轰动,并引起了国会的震惊。美国国会最终于1938年6月通过了《食品,毒品和化妆品法》(FDCA)。从那时起,美国法规要求新药在推出之前必须提供科学的安全证据,并且必须在合法推出之前接受FDA安全检查和批准。该法规创建了一种新的药物监督系统,即,药物制造商必须提交新药申请(NDA)。然后是“反应悲剧事件”在1960年代初期震惊了世界。罪魁祸首,沙利度胺,于1956年首次在前西德发射。由于其重要的抗疾病效应,它在1960年代的欧洲,美国和亚洲的46个国家中变得很流行,导致数以千计的新生儿的短肢畸形。值得一提的是,“响应暂停事件”并不影响美国,因为该国的FDA审查专家由于对沙利度胺的药物安全性不足而强烈反对将沙利度胺引入市场,从而挽救了同一时期内无数美国新生儿的健康,并避免了更多无辜的生命。由于对新药的发射之前对足够可靠的安全性评估失败,因此经常发生类似的悲剧。这些与毒品有关的伤害事件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并促使新药的临床试验的立法和监管工作接一个地进行。
1963年,英国成立了一个毒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规定,新药只能进入临床研究并在正式批准后投入市场。后来,医疗安全委员会成立于1968年。鉴于临床药物试验的各种不道德行为,严重影响临床试验结果,美国在1960年代初修改了《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该法案规定,所有临床研究计划都不能在通过FDA审查之前启动所有临床研究计划,并在通过FDA审查之前获得了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的批准,以获得新的药物批准。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FDA连续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指导临床试验的指导原则,例如赞助商,监视器和研究人员的责任,有关受试者保护的法规,保护临床研究人员的监督准则,以及为临床研究的准则和临床研究的指南提供了更多的临床研究,并进一步促进了临床研究的准则,并获得了利益,并有利于和利益。 可靠的。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举行了一次会议,以审查美国国家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准备的文件,该文件总结了15项详细的指导原则,包括对主题的知情同意,选择学科的知情同意,意外伤害的赔偿,对信息的保密性,信息的保密性,信息委员会的范围和国家的授权,这些国家的授权是由销量和国家的授权,他们与国家的授权进行了审查。身份和背景,包括卫生部长,科学家,伦理学家,哲学家,医生,律师等。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应遵循发展中国家的临床研究机构。在1990年代初期,全球发布了相关法规,例如美国FDA的联邦法规,欧盟法规和日本法规。为了将这些法规统一为文件,1996年在日本举行了国际协调会议。这次会议不仅结合了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相关法规,还包括北欧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规范,形成了全球法规,即ICH-GCP。
ICH-GCP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的国际标准,是实施临床研究的全球指导原则。它的建立具有两个重要意义:首先,它使世界各地遵守相同规则的临床研究成为可能;其次,它涵盖了临床药物研究中应注意的三个主要问题:①受试者保护; ②试验科学; ③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医学研究领域,上述法规的影响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过去的50年中,标准化的法规显着改善了医学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性,科学研究中的不良行为已减少,这促进了全球临床研究,促进了新药物的发展,用于治疗人类疾病,扩大人类生活跨度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随着我国家改革和开放的持续发展,药物临床试验法规的构建也日益通过参考和学习来改善。 1963年,卫生部,化学工业部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药物管理局的几项规定”,该委员会明确规定了定义,批准程序,临床试验和新药的生产,并成立了药物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还对卫生部批准的药物批准了明确的规定。 1965年,卫生部和化学工业部共同发行了我国的第一种新药物管理方法,即“有关新药产品管理的临时规定”。国务院在1978年颁布的“药物管理法规”就新药的临床验证和批准制定了特别规定。卫生部分别组织了1979年和1985年的“新药管理措施”和“新药批准措施”的制定。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药物管理法”,这标志着我国新药管理的进入合法化时代。为了改善和确保药物的临床试验水平,卫生部在1988年颁布了“关于新药管理的几项补充法规”。在1993年连续发行和修订了15种药物的临床试验的指导原则,并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 (审判)“ 1998年3月,1999年9月,国家药物管理局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标准”。从那时起,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发布了“有关药物临床研究的几项规定”,于2002年颁布了“药物注册管理措施(试验)”,并修订和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GCP),即当前的G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