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使箱包公司诉亢某、天意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判决要点解析
深圳大使的行李公司起诉康缪,天妮公司和其他设计专利案件
侵犯外观设计的识别应将所谓的侵权产品与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各种视图进行比较。
第一个实例案例编号:(2014)第二宗(Zhi)Chu No. 10983
【裁判的本质】
在确定外观设计会侵犯外观时,应将所谓的侵权产品与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观点进行比较。如果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基本影响,则确定两者构成近似值,并确定侵权。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根据市场运营方法进行全面确定市场经理的关注和监管义务,例如相关事实,例如知识,或者应该知道市场侵权和明显的专利侵权程度。
[案例简介]
原告:深圳大使行业行业有限公司(称为“大使行李公司”)
被告:Kang Mou,北京Tianyi新购物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称为“ Tianyi Company”),北京Tianyi New Mall Market Co.公司”,Zhejiang Aimide旅游产品有限公司(称为“ Zhejiang Aimide Company”)
原告获得了手推车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许可证。后来,发现在被告Tianyi Company和Tianyi di Anmen Market运营的市场中,被告Kang的运营摊位出售的产品由Zhejiang Aimeide Company生产的运营摊位出售,并由Guangzhou Aimeide Company出售,与涉及该案例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因此,Chaofan知识产权被委托起诉他在法庭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将所谓的侵权产品与该案涉及的设计专利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差异只能在直接比较下进行区分,并且差异非常微妙,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基本影响。因此,确定两者构成近似值,所谓的侵权产品属于该案涉及的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康承认他已经出售了这些行李。法院认为,尽管他声称该产品有法律来源,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他应该停止侵权,并补偿1,800元人民币的损失和200元的合理支出。
关于被告蒂亚尼公司和蒂亚尼·迪·阿门市场的责任,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市场经理的关注和监管义务与众所周知的商标侵权案件不同。鉴于专利侵权案件是高度专业的,因此应根据市场运营方法全面确定管理员的责任,例如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市场上侵权的援助或放纵等相关事实,以及明显的专利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蒂亚尼(Tianyi Company)和蒂亚尼(Tianyi)迪·阿门(Tianyi di Anmen)市场已在日常管理中得到正常管理。所涉及的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完全相同。原告尚未为侵犯涉及的产品和通知Tianyi Company和Tianyi di Anmen Market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没有证据表明两名被告在侵权中有所帮助或沉迷。因此,确定两名被告不必承担侵权专利的共同责任。
被告广州艾米德公司声称它不是产品的普通卖家。 Zhejiang Aimide公司认为,所涉及的产品不是由其生产的,并且该产品是假冒产品,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工业和商业报告,调查和惩罚或法院侵权诉讼以证明这一点。原告提交了产品标签,并伴随公证,证实了两名被告是产品的生产者和卖方。根据有利证据的原则,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裁定两名被告是所涉及的产品的生产者和卖方,命令他们制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5,000元和合理的支出5,000元。
【法官的评论】
侵犯行李设计专利也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这种情况的典型特征是,被告几乎涉及设计专利侵权链中的所有相关实体,包括生产者,普通代理商,零售商和销售购物中心,他们需要分别确定其职责。
在确定管理员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时,应特别注意主观错误的定义的合理性。鉴于专利侵权判决的专业精神,管理员的关注义务标准应低于商标侵权领域。应根据市场运营方法进行全面确定管理员责任的确定,例如相关事实,例如侵权的援助或放纵,以及明显的专利侵权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蒂亚尼(Tianyi Company)和蒂亚尼(Tianyi)迪·阿门(Tianyi di Anmen)市场已正常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名被告已采取行动来帮助或沉迷侵权。因此,法院裁定,两名被告不必承担侵权专利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