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卷烟厂2019年12月增值税业务详解:烟叶收购、委托加工与卷烟销售

日期: 2025-03-16 06:07:24 |浏览: 2|编号: 7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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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卷烟厂2019年12月增值税业务详解:烟叶收购、委托加工与卷烟销售

城市A香烟工厂A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业务发生在2019年12月:

(1)从农业生产商那里购买烟草,并指示购买发票中的80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它表明额外的价格补贴为80,000元),并将其运送到B县(一般VAT税务纳税人)中的C型公司,以将其委托给utbacco。未经税款产生了20,000元的货运费,并获得了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向企业C支付处理费,并获得企业C发出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不包括税款的价格为150,000元。 C公司没有类似烟草的销售价格。这批烟草已经存放在储存中,该月收集了20%的A-Brand香烟。

(2)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烟草,并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表明价格为140万元;该月收集了80%的购买烟草,以生产品牌香烟。

(3)销售420个由我们工厂生产的品牌卷烟的标准盒,价格为120元/标准物品,不包括税款,销售额为1,260万元人民币。

(4)从我们工厂到当地举行的展览的新开发雪茄的免费礼物,生产成本为180,000元,没有类似的产品。

(其他相关信息:雪茄的利润率为5%,雪茄的消费税率为36%,烟草的消费税率为30%)

要求:基于上述信息,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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