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卷烟生产环节税率新规
财政部和国家政府对调整烟草产品的消费税政策的税收通知
文件编号:财务与税收[2009]第84号状态:有效发行日期:2009/5/26
财务部门(局),国家税收局和新疆的生产和建筑部财务局:
为了适当地增加财政收入并改善烟草产品的消费税系统,在国务院的批准中,调整烟草产品的消费税政策的问题现在已通知:
1。调整烟草产品生产链接的消费税政策
(i)调整香烟生产链接中的消费税计算价格
新香烟生产过程的最低应税价格得到了国家税收管理的批准和发行。
(2)调整卷烟产量中的消费税的税率(包括进口)。
1。A类香烟,即每种标准件(200件,下面的200件)的价格超过70元(不包括增值税)的香烟(包括70元),将其调整为56%。
2. B级香烟,即每标准件的价格低于70元(不包括增值税)的香烟,将税率调整为36%。
香烟的税率保持不变,即0.003/丸。
(iii)调整雪茄生产过程中消费税的税率(包括进口)。
雪茄生产的税率调整为36%。
2。在香烟的批发过程中加入瓦罗姆税
(i)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从事香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ii)收集范围:纳税人出售的所有等级和规格。
(iii)税收计算基础: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不包括增值税)。
(iv)纳税人应与其他商品销售分开计算卷烟销售。如果未分别计算它们,则将征收消费税。
(v)适用的税率:5%。 (金融和税收[2015]第60号,批发裁决税率从5%提高到11%,裁决税以0.005元的每项法案征收)
(vi)纳税人出售给单位和纳税人以外的个人出售的香烟在出售时征税。纳税人之间出售的香烟不缴纳消费税。
(7)税收义务时间:纳税人收到销售付款或获得要求销售付款证书的那一天。
(8)税收支付地点:如果香烟批发企业位于机构的位置,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则总部应宣布并缴税。
(9)在生产和批发的两个链接中收取了卷烟消费税之后,批发企业不得在计算税收时扣除生产链接中包含的消费税税。
本通知应从2009年5月1日实施。如果以前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则该通知将占上风。
附件:烟草产品调整后的消费税率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