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库商贸公司违约案:赵先生要求赔偿差价损失,法院审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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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赵先生认为,涉及的商品的原始价格为3,660元,而SEKU贸易公司取消订单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295元。 SEKU贸易公司取消订单构成违反合同。赵先生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上诉Seku贸易公司,要求它弥补取消订单造成的价格差额损失。
法院认为
SECOO贸易公司构成违反合同
但是,总合同价格与折扣之前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确定违反合同损失违反了公平原则
2021年6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判。被告西库贸易公司被传票召唤,并拒绝没有正当理由参加诉讼。根据法律,在缺席中审理了此案。
在审判期间,Zhao先生在购买所涉及的商品时在Siku在线商店中提交了该页面的屏幕截图,并证明当他购买所涉及的商品时,销售页面标志着1元的Red Font的“活动价格”。
SECOO平台服务协议
法院裁定,赵先生已向SEKU贸易公司付款,并履行了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关系。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双方应根据法律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 SEKU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其货物的主要义务,该义务构成了违反合同的义务。
Zhao先生要求Seku贸易公司支付18,295元的商品活动的差额,这是对损失赔偿的合同责任的违反。这个请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按照协议履行其合同义务,并造成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则损失的赔偿金额等于损失,应与违反合同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超过合同的损失;当违反合同结束时。”
法院裁定,根据赵先生在诉讼中的要求,该案没有预期转售收益的损失,也没有以高价购买替代商品造成的损失。因此,赵先生的诉讼声称赵先生要求智库贸易公司弥补总合同价格与涉及商品折扣之前的价格之间的差额,缺乏事实基础。
法院裁定,如此巨大的差异并不是Seko贸易公司在违反合同期间可能预见的损失。它还违反了根据合同总价和所涉及的商品差额之间差额确定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
法院决定
SECOO贸易公司构成欺诈
RMB 500的报销
法院裁定,SECO贸易公司有两种可能性通过案件中涉及的促销方式吸引客户,然后取消了订单:首先,SECO贸易公司根本没有涉及该案件的产品,并且实际上被列出以吸引流量。其次,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长期订单后,Secoo公司试图通过取消订单来“停止损失”。
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它都可以理解为欺诈,而Secoo公司也应该能够预见其可能被主管当局承认为欺诈的可能性。
法院裁定,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范围内,应在违反合同中造成的违反合同造成的可能损失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操作员以欺诈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他应增加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的赔偿金的损失,将增加赔偿金额,或者是赔偿金额的费用,以及赔偿的价格,赔偿金额的赔偿金额为三倍。如果补偿金额小于500元,则为500元。
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下令北京SEKU Trading Co. Ltd.赔偿Zhao先生的5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