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阿迪达斯诉林某商标侵权案解析

日期: 2025-02-19 05:05:17 |浏览: 31|编号: 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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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阿迪达斯诉林某商标侵权案解析

此案被评为“ 2014年广州法院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简介

原因:关于商标侵权的争议。

第一个实例:(2013)Suihai Fa Zhiminchu No.2。

第二次审判:(2014年)Sui Zhongfa Zhimin Zhong No. 267。

原告(第二例中的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被告(第二例中的上诉人):Lin(广州Haizhu区的Disheng Shoy行业商业部门的运营商)。

被告:Jinjiang Disheng Shoe Plastic Co.,Ltd.

阿迪达斯公司(Adidas Co. Brand,在世界范围内创造其“ adidas”商标和品牌影响力,并获得公众的信任。除了“阿迪达斯”商标外,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Co.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业。注册的商标,例如1493354号(统称为“三条纹”商标或“三个条纹”商标),批准的产品套鞋,运动鞋,足球鞋等。自1949年以来,三个条纹“徽标已正式用作足球鞋的商标。在长期宣传和使用后,阿迪达斯公司(Adidas Co.)有限公司成为赞助商之一2005年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三条纹”。 Stripe商标的强烈宣传和使用使“三个条纹”商标在世界和中国高度著名,并在消费者中建立了坚实的来源通信:消费者看到“三个条纹”商标,自然会关联它与阿迪达斯品牌一起。

2012年9月17日,在公证人的监督下,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在公证人的监督下购买了十对运动鞋,标有“ Shengweiniao”,在商店85-86,第1区,Xinhua shoe City,Guangzhou Avenue,Xinhua Shoe City,Guangzhou Avenue,广州大道。 ,该商店拥有商务许可证,上面有“ Disheng Shoy行业商业部,广州Haizhu区”。购买的鞋子在两侧的两个上位置上都使用“三个条纹”或“四条条纹”商标(分别密封了两对“三个条纹”和“四个条纹”运动鞋),并且购买了鞋子的包装盒,购买和购买的鞋子包装盒标签上使用了“ Shengwei Bird +图案”商标。经过调查后,发现林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商标注册号为6613793。此外,购买的鞋子的标签和塑料袋上标有制造商是“ Jinjiang Disheng Shoe Plastic Co.,LTD,LTD 。鞋业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后,“ Jinjiang Disheng Shoe行业有限公司”。未根据法律注册。

试验过程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声称,林使用了林使用的“三条条纹”和“四条条纹”商标,该商标在“夏布鞋业鞋业部”,广州,广州的disheng Shoes商业部门以及原告的鞋子和体育鞋上鞋。在足球鞋等产品上注册的G730835等“三个条纹”商标是相同或相似的。原告的“三条纹”商标已被使用和推广很长时间了,尤其是地方法院的有效判决数量已确定原告的“三条纹”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作为鞋业业务部门,两名被告林和Disheng Company应该知道原告的“三条纹”商标的声誉极高,但是没有原告的法律授权,与原告的“三个条纹”的生产和销售。具有相同“三条条纹”和类似“四条纹”徽标的“鞋子”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乱,或暗示两名被告与原告有特定的关系。两名被告的行动是高度主观的,并且构成侵权的恶意,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原告的善意。

因此,法院要求命令:1。被告林立即停止侵犯“三条条纹” G730835的注册商标权,包括停止使用“三条条纹”或“四个条纹”的侵权鞋子的生产和销售条纹“徽标。摧毁侵权货物; 2。被告DISHENG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三条条纹” G730835的原告注册商标权,包括停止使用“三个条纹”或“四个条纹”徽标的侵权鞋子的生产和销售,并破坏该鞋子的生产和销售侵犯货物; 3。两名被告在《广州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新闻中发表了有关侵权的言论,以消除影响; 4。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500,000元的权利保护费用; 5。被告应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林认为他没有生产原告描述的侵权产品。该案中涉及的产品具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且注册商标与原告声称的商标不一致;而且该案涉及的产品数量不大。 ,从福建省金江城的旺东市场购买商品,因此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

被告DISHENG公司没有出庭或提交辩护意见。

第一例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原告获得了商标的专有权,获得了商标G730835、3938968、1485570、1493353、14933354和1493355。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属于有效的保护期,并且受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独家权利仅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的商品。未经原告许可,其他人不得在25级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原告上述商标已长时间使用,并通过广泛的宣传,并在相关的中国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被告林在他经营的广州海苏市的Disheng鞋业商业部门出售了涉及该案的侵权运动鞋。两对有三个白色斜线,与原告的商标G730835相同,两对有四个白色斜线。该徽标类似于原告的商标G730835。该产品是未经原告授权生产的,这很容易导致相关的公众对商品来源的错误识别。尽管被告林认为所有侵权鞋都标有第6613793号商标的标志,但是,商标根本没有标记,而斜线标记占据了更大的区域,并且具有更大的视觉效果。它客观地发挥了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并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因此,所谓的侵犯运动鞋被认为是侵犯原告的侵权。商标G730835的产品。

至于侵权鞋的生产商,这些鞋子的塑料袋和标签标有“制造商:Jinjiang Disheng Shoe Plastic Co.,Ltd。,地址,第11号地址,第11号,Yangtai,Jinjiang City,Jinjiang City,Fujian Province”和Fujian Province”和被告DISHENG公司被该法院根据法律召唤,并未在法庭上对辩方作出回应。因此,该法院确定,根据现有证据,被告Disheng公司是侵权鞋子的制造商。此外,鞋子上标记的6613793号商标是被告林。一些整页页面的Jinjiang Disheng Shoe Plastic Co.,Ltd。的地址是Guangzhou Haizhu区的中国鞋城1区85-86。它是由林运营的Haizhu区的Disheng鞋业业务部门的业务地址,被告林也确认确定了侵权鞋的风格,这表明两名被告有侵权意图用于生产所涉及的鞋子。因此,该法院根据法律确定两名被告共同生产侵权鞋子,并应承担制止侵权和弥补经济损失的责任。侵权责任。

关于损失的赔偿金额,原告没有提供侵权或两名被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据。鉴于难以计算和确定由侵权或侵权获得的利润造成的直接损失,该法院应遵守法律。确定了两名被告的赔偿金额。

关于原告的诉讼,要求被告公开消除影响,因为原告没有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他的善意损害了,因此被告侵权和赔偿损失可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本法院不弥补本法院的损失就此事提起诉讼。支持。

根据第51条,第52条,第1,(2)条,第5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第16条第16条的规定第1条第1条第1条和第1款第1条,第1款,第1段,第17段和第1条第21段,第1条,判决如下:

1。被告林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鞋子,侵犯了原告阿迪达斯公司有限公司的商标G730835。

2。被告Jinjiang Disheng Shoe Plastic Co.,Ltd。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原告Adidas Co.,Ltd.商标G730835的鞋子的生产和销售。

3。两名被告应在本判决有效期10天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权利保护费用。

被告林对第一建设判决不满意,并提出上诉。

第二个实例法院裁定:

关于侵权产品是否侵犯

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在涉嫌侵权产品中使用“三条纹”和“四个条纹”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从审判中发现的事实来看,Adidas Co.,Ltd。的“三条纹”系列商标已被使用了很多年,并广泛促进,并且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和突出的。消费者可以在“三个条纹”中使用Adidas Co.,Ltd。或与Adidas Co.,Ltd的类似模式。该公司的运动鞋产品建立了信件和方向关系。从运动鞋的形状来看,鞋子的两侧占据了很大的区域,视觉效果更为重要。使用鞋子两侧的相关徽标可以客观地区分产品的来源。

其次,将可疑的侵权产品与涉及该案的Adidas Co.,Ltd。的商标G730835进行了比较。涉嫌侵权的产品是运动鞋,该鞋属于与商标G730835使用的产品相同的类别;有两种可疑侵权产品的产品分别在侧面印刷了白色的“三条纹”和“四个条纹”徽标。 G730835的图形商标是运动鞋。识别的主要功能是鞋子侧面的黑色“三条纹”。这两个是从总体角度来看。看,形成一个近似值。

第三,是否使用可疑的侵权产品会在相关公众中混淆。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的公众是指与商标和其他与上述商品或服务销售密切相关的商标或其他运营商确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混乱是指相关公众的商品来源。错误识别或认为其来源与正确持有人注册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因此,从范围来看,相关的公众不仅限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从某个时间的角度来看,混乱不仅限于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引起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林确实在侵权产品和鞋盒的外包装上明确标记了他的商标。谨慎的消费者不会忽略它。决定购买的消费者也可以使用销售环境。产品价格和其他因素都知道,侵权产品不是由Adidas Co.,Ltd制造或出售的。但是,一旦这些消费者购买并穿着侵权产品,标签和外部包装就不再附在产品上,并且鞋子内部的徽标看不到。由于鞋子的特征,其他人通常会根据侵权产品使用侵权产品。两侧的突出标记决定了鞋子的品牌,而舌头,鞋面等上的小标记通常不引起注意或明确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无法区分买家穿的鞋子的真实性,这很容易混淆侵权产品的来源,并将其误认为是Adidas Co.,Ltd。的产品。因此,这种情况的关键是林还使用了他在侵权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这只会阻止某些消费者在购买时混淆,并且无法避免在出售侵权产品后,侵权产品被出售给其他相关的公众。混乱引起的。林的行为借用了涉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商标的善意,并宽恕了一些消费者对攀登著名品牌和“挂钩”它的心态,这不利于保护真正的消费者的利益,并破坏真正的消费者的利益权利持有人通过商标建立良好的声誉。 ,损害正确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关于林和原始被告碟公司是否构成了涉嫌侵权产品的联合制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者是否可以向被告人的商标所有者提起民事诉讼”,任何其他标识其自己的名字,商标或其他徽标都会反映在此中的民事诉讼。产品。中华民国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产品质量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和林的声明,林委员会委托Disheng Company处理该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在产品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然后出售了侵权产品,可以确定林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卖家。侵权产品。在这种情况下,Disheng Company拒绝没有正当理由做出回应。林声称,Disheng Company提供了侵权产品的样本,因此该法院确定两者共同创建了侵权产品,这些产品构成了联合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林的上诉原因无效。最初的判决清楚地决定了事实并正确地使用法律,该法院坚持了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70条第1款第1)款的规定,该判决如下:上诉被拒绝,原始判决得到了维持。

分析和讨论

商标“销售混乱”和“销售后混乱”

传统商标侵权的混乱和误解是,简单地假扮了商标所有者的商标,从而使鱼混合在一起。由于商标近似,消费者在购买时将Infringer的产品视为商标所有者的产品。在这种困惑下,侵权人通过利用商标所有者的善意从商标所有者那里获得了销售机会。这是传统上典型的“销售混乱”。

但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以及权利持有人保护其权利的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出现了新的情况,例如被告林被告被指控侵犯权利。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 Co.尽管Infringer使用附件方法来询问购买时消费者不会被混淆和误解,但是当消费者以可穿戴的方式使用它们时,这些附件被删除或阻塞后,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将被突出显示。 ,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相关公众,尤其是潜在消费者侵犯产品来源的混乱和误解。这是近年来出现的商标“售后混乱”。 “售后混乱”是指买家没有混淆和误解产品的来源,但是购买后,其他人在看到产品后误解了产品的来源。

目前,关于新的混乱形式的学术和司法实践都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售后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为这仍然是最初的案件,问题不是很突出。这种需求并不强,并且往往不认识售后混乱。但是,作者认为,在诸如“售后混乱”之类的情况下,伪造的商标通常更为知名,有些甚至是众所周知的,例如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三个条纹”系列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侵权,人们会通过依恋和变形等各种手段进行“边缘球”没有追求。这种侵权的屈服或伪装的鼓励将使这种侵权无法控制。尽管Infringer获得了模仿著名品牌的“便利性”,但长期使用后,他的侵权将不可避免地晋升为消费者。赢得声誉较高的商标所有者的善意和品牌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并最终破坏良好的市场运营订单。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法院看到了这种隐藏的危险,对这种不诚实的市场运营表示了态度,并证明了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在判决中,第二例法院对“相关公众”的概念提供了相当准确的解释,充分解释了“售后混乱”的危害,并清楚地证明了一些消费者的心理,以坚持著名品牌和“挂钩”提高“不沉迷”的态度。该判断具有足够的推理,清晰的表达和强烈的逻辑。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方的特定行为的同时,它还考虑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和价值取向,完全反映了法律的惩罚职能和教育功能。

律师刘·孟宾(Liu Mengbin):

广东桑胡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代表,律师和合伙人;广州Sanhuan专利公司有限公司的执行副总经理兼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在过去的26年中,最高法院,广东高等法院,广州法院,专利重新检查委员会已代表许多知识产权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和律师协会在各个级别的指导案件和典型案件中。

当前的: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的专家

•为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一百万亿个知识产权人才项目”选出的100批高级人才培训计划

•中国专利代理商协会将专利局行业的第一批高级人才评为高级人才

•中国专利代理协会被评为专利局行业领导者的第一批人才

•广州市政人民国会内政和司法委员会监督司法专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调解人

•广州城的主要行政决策论证专家数据库(科学技术集团)的专家

•中国专利代理协会执行主任

•广东专利专利公司协会副主席

•广州律师协会执行主任

•全美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员

•广东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员

•广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协会成员

•广东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研究协会执行主任

•广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知识产权研究协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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