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庭:二战后国际刑事审判的开端与深远影响
IMT对创建国际刑事诉讼的意义
IMT在制定国际刑事诉讼中的意义:摘要:纽伦堡法庭(IMT),也称为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或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争罪犯
建立了国际刑事法庭。该审判也称为“纽伦堡审判”,因为审判地点位于德国纽伦堡。
在1945年之前,渴望起诉和审判国家负责战争犯罪的国家领导人,但从来没有
它已经实现。纽伦堡法庭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国际法付诸实践和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的开始。
为国际刑事诉讼创建了基本框架和规则,为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先例和国际刑事诉讼提供了先例
诉讼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纽伦堡审判“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来说是一个重大事件,也是
人类历史上的开创性举动” [1](P500)具有出色的学术和实际意义。
1。纽伦堡法庭创建国际刑事诉讼模式
国际刑法的实践不能简单地从国内市场移植。原因是相对成熟的诉讼模型在国家内部运行
公式,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特定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IT及国家法律的整体运作
它密切相关,甚至取决于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纽伦堡法庭没有任何条约,先例或惯例
在此情况下,它是通过利用盎格鲁美洲法律制度的诉讼规则来确定的。法院将普通法制度合并为应用程序的应用。
反风格的诉讼,基于问题的大陆法律制度诉讼以及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特征已成为一种
综合试验模型。因此,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来看,纽伦堡法庭的建立创建了“国际刑法的直接执行模型
“。法院创建的全面审判模式也是由后来的国际刑事法庭汲取并开发的,并最终成立了当代刑事起诉
一种新的诉讼模式。
根据国际刑事审判中汲取的经验和教训的摘要,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努力创建国际刑事法院的想法
落实。 1948年举行的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价值和可行性
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开始研究并为建立国际犯罪做准备
尽管由于政治原因,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被推迟了数十年,但纽伦堡法律
法庭的审判模式仍为国际社会解决严重的国际犯罪,即建立临时国际刑事法院
解决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国际罪行。前南方,由联合国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建立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庭分别针对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反人道主义犯罪。
种族灭绝罪暂时确定。在纽伦堡和东京的审判后,国际社会直接实施了这些。
以模型形式聆听国际犯罪的有用尝试,其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纽伦堡和东京的审判。
从现任国际刑事法庭的实际经验来看,对抗性实际上是普通法的合法过程
该概念指导法官更灵活地使用其酌处权,自然地扮演着制定规则的作用,尽管从理论上讲
上面适用的法律必须是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的法律,但法院在其实践中提出了许多具体问题。
裁决的观点和解释客观地发挥了“司法法创建”的作用。 “所以,这个模型是在前南斯拉夫
不可避免地占据国际法院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法律和惯例和国际刑事法院法规
优势” [1]。
2。纽伦堡法庭创建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纽伦堡审判是一项审判,其重要性是在人类历史上创建国际刑事诉讼。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中
审判后,联合国大会指示国际法委员会汇编国际军事法院的原则和
1946年12月11日,该决议被一致通过,并获得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法庭的判决
国际法原则是国际法[2]中的“纽伦堡七个原则”。纽伦堡原则于1948年遵循
1966年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普遍宣布人权宣言和《种族灭绝预防和惩罚公约》
许多国际大都会的宣言和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反映了
它是由前南方和卢旺达法院后来的法院继承和开发的,并继续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创建法规。
伦堡法庭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建立了国际刑事审判的创始原则。
(i)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原则
《纽伦堡宪章》清楚地规定了法庭的管辖权罪和处罚,这表明国际刑事审判制度已经开始
确认法定犯罪和惩罚原则的适用性。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款第11款
定义:“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均不得构成刑事犯罪,该刑事犯罪是根据国家或国际法的。
该判决不得比适用于犯罪的法律规定严重。
第7条和1966年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第15条已依次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东京审判的审判规则,前法院和堡垒之后的卢旺达审判也明确规定了犯罪管辖权。
该原则已实施。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法规,犯罪和惩罚合法性的原则已开始正式引入国际刑事审判
领域。
(ii)公平审判原则
当今世界已将被告的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用作基本的国际司法规范,其中包含一系列保证
措施[1](p518),例如:法定程序的应用,司法独立性,获得快速审判,获得指控通知,起诉和辩护平等,
从律师那里获得帮助,并在法庭上亲自审判。第16、24条和《纽伦堡宪章的程序规则》
第2条阐明了被告获得通知的权利,申请法定程序的权利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
纽伦堡法院在德国最高指挥官的判决中
“在行使主权时,国家有权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建立法院并授予其管辖权。
国家对罪犯的唯一义务是进行公正的审判并为自己辩护。同样,如果
授予被指控违反国际法的被告这些权利和特权并非不公平地对待。”
Lenburg审判所要求的正义反映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法规,并因此发展了[3]。
iii。纽伦堡法庭制定国际刑事诉讼规则
作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际刑事审判实践,纽伦堡审判是由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创建的
随后的国际刑事法庭发挥了先例作用。随后的远东国际刑事法庭,南方前法庭和卢旺达法庭,
犯罪中的法院不仅继承了这些规则,而且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和改进,并最终在当代时代形成了一个更加成熟的国家。
犯罪诉讼规则的制度。
(i)关于管辖权
《纽伦堡宪章》第6条定义了针对和平,战争犯罪和反对人道主义罪的管辖权。这个普遍的管辖权原则是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得到了证实,并在1949年对战争罪的惩罚的“日内瓦四世”中得到了反思
公约“普遍管辖权原则”标志着国际刑事诉讼中的新阶段。根据纽伦堡的审判和东方
联合国大会在北京的审判精神采用了“ 1973年的研究,逮捕,引渡和惩罚战争罪犯和捐赠者
国际犯罪分子合作的原则规定,“所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的罪行,无论何时何地发生,都应调查;
那些有证据证明应遵守,逮捕和审判此类犯罪的人,如果被判有罪,应受到惩罚。
它还规定,国家应加强在抑制和预防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引渡和提供相关信息等方面加强合作的合作。
面对情况提供帮助。普遍管辖权的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国际刑法法治的公认和广泛接受的原则。
(ii)检察官的调查和起诉
纽伦堡宪章规定,每个签署国都任命一名检察长调查战争罪和起诉主要战争罪犯,
总检察长有权决定谁应该被视为主要战争罪犯并起诉。
采取必要的调查和起诉行动。纽伦堡法庭建立了一项特别调查,以追求欧洲轴心战争罪犯的责任。
调查和起诉工作是由法院成立的调查和起诉委员会进行的,因为该委员会是在法院下建立的
,因此实际上是法院的,这与其基本诉讼规则完全不同。委员会的权力是调查欧洲
非洲大陆轴心的罪行,收集了被告犯下的罪行的证据,以及审讯所有必要证人和被告的权利,
这类似于民法制度的实践。调查和起诉委员会的责任划分以及法院的某些职责重叠,如果可能
审问被告,这种诉讼制度适应了国际刑事起诉的需求,并有利于对犯罪的统一协调和调查。
和起诉活动。因此,原则上,纽伦堡法院的检察官拥有强大的权力。检察官对此案有酌处权,以便
检察官的职能已大大扩展,因此对国际刑事诉讼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当前的国际刑事法院选择“检察官和警察”
综合的“模型(即,大陆法律制度模型)是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和国际刑事审判的实际经验中学习的。
总结。
(iii)关于保护被告权利的
《纽伦堡宪章》第16条阐明了有关保护被告权利的一系列规定。具体来说,它包括:捍卫权,沉默权,
获得通知的权利,帮助翻译,盘问权以及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以上权利以后
国际特别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得到了确认,并进一步改善并形成了一个系统。有必要提出
在建立纽伦堡法庭和远东的国际刑事法庭之前,被告保持沉默的权利基本上得到了认可,
该应用程序不是特别严格[4]。前南法院,卢旺达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见“前南斯拉夫国际”
第21条,第4段,《刑事法庭法规》第2段和第20条,第4段,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第7款
罗马法规还将这些权利扩展到审判前的任何处方
并进一步指出这些人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监禁,威胁,
酷刑,任意逮捕和拘留。国际刑事法院的法院规则还将相关权利扩展到被告的家人
此外,要使被告委托律师辩护,法院要求任何被告都可以指定律师辩护,但被告指定法律
该部门必须得到纽伦堡法院的批准,只允许雇用一个人(远东军事法院的被告雇用了律师团队)。从这一点开始
可以看出,为了在纽伦堡法院提起诉讼效率,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的权利,
这使过程更容易。应该指出的是,尽管《纽伦堡宪章》第12条规定了被告可以接受的
缺席的判决,但实际上,被告在法院的审判中的存在。
确认“ [1](p518)。
(iv)关于法院的组织形式
从理论上讲,资格和法官的产生方式决定了国际刑事法庭是否真正公平和独立,因为
司法正义主要反映在法官中,法官的正义与整个司法制度的权威和信誉有关。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纽伦堡法庭的审判由四名法官和四名助手组成
有一名助手,如果法官生病,助理法官将代表法官履行职责,因此所有法官都必须在审判期间担任。
出庭时,没有审判没有审判。法院总统应由公开选举选举,但公开选举并不意味着法院的所有行动应遵守法院总统。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次选择所有四个人。如果他们在这四个国家之一的领土上进行评判,那么该国的法官将担任总统。
如果有定罪或刑事裁决,则必须由多数人决定(三个人)。上述规定至少确保法院的公平性。然而,
缺点是关于法官的资格和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任命法官主要由四个国家进行。
决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纽伦堡审判的公平性和独立性受到质疑。向纽伦堡法庭学习
根据所学的经验教训,无论是联合国临时国际刑事法庭还是国际刑事法院,以确保正义,
他们都清楚,特别明确地规定了法官的资格和选举程序。
(v)关于执行判决和惩罚
根据《纽伦堡宪章》第28条和第29条,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被移交给德国控制委员会,以执行罚款
纽伦堡法院由判决确定的执行方法是非常开创性的。法院没有自己的执法机构。
必须依靠缔约国的司法机构来完成判决的执行。因此,国际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相对复杂,
不仅涉及许多方面,例如监禁场所,拘留条件,托儿所和赦免以及执行句子期间的监督,而且还涉及各种
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与援助问题。纽伦堡法院本身没有执行机构,最终依靠军事机构来定罪
罚款的实施。这种做法是从后来的临时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中学到的。这位前韩国法规规定
法庭将从卢旺达法规中服从其判决,该判决表示愿意接受被定罪的人。
也制定了相同的规定。执行这种惩罚应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并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监督。
与前法庭和卢旺达法庭一致,罗马法规制定了相同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应向法院发表意见。
一个愿意接受被判刑的人的国家被指定为执行监禁的国家。一个国家宣布愿意接受被判刑的人
如果这种接受,法院可以附加本法院同意的条件,并遵守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任何国家指定,法院可以
在东道国,荷兰提供的监狱设施中处决监禁。
(vi)关于证据规则
最初的纽伦堡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在《宪章》中几乎没有证据的规定,没有证据
限制规定或规则。相反,证据规则反映在法院的判决中。虽然是普通法
这对法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做法仍然非常接近罗马 - 德国制度,法官可以遵循相关的
灵活地确定证据的适当性并进行衡量。 《纽伦堡宪章》第19条规定“法院不遵守技术证据”
根据规则,普通法规则禁止使用不当手段或方法来获得包括法国法律制度在内的证据。
在法院审判中,尚未将非法证据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事实是法院法官
授予了准立法的权力,后来,《远东军事法庭宪章》第13条清楚地规定,法院可以“尽可能多地采取”
它很方便,不受技术程序的约束,可以使用任何证据表明该法院认为值得证词。”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庭采用了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法院可以采用任何证据以解决争议时具有测试价值的证据。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规则的形成,这完全是由于对前南方国际刑事法庭的改革和卢旺达的国际刑事法庭的改革
核实。第64条第9款,第69条,第4款和规则63、64,《证据规则》
第72条还为法官提供了有关证据相关性和可接受性的规定,法官可能不受严格审理。
证据规则的局限性是自由评估提交的证据。因此,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国际刑事诉讼中的这种自由
采用证据的实践更像是罗马 - 阵营模型。
此外,《纽伦堡宪章》第21条显然规定了司法意识的证据规则,以确保实现快速审判,即
“通常不应公开已知的问题提供证据,但应确定。”该证据规则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中
《国际刑事法院法规》第69条第13条第69条也再次明确了:“所有人都不应知道该法院。
纽伦堡法院的事实在审判中有很多证据
使用书面证据。这是因为德国当局详细记录了他们的活动,并保留了案件的可用性。
另一方面,在当时的审判期间,被告经常拒绝使用誓言权和重新谈判权,以使案件
法官只能使用书面证据维持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的国际刑事法庭
在国际刑事法庭中使用书面证据的规则与使用其他证据的规则相同,并普遍使用证据。
规则。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并未就书面证据的可接受性制定相应的规定。
从上述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可以看出,作为国际刑事诉讼的原型,纽伦堡的审判不可避免地简单而粗糙,缺乏
失去了现代刑事诉讼应该拥有的许多联系和要素,例如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以及避免法官
权利,被告的上诉权……受到批评。但是,“审判的重要性并不是它忠实地解释过去的方式,
它的价值在于如何仔细保护未来” [5]。判断的真正含义也在于他们对人类的罪行。
战争犯罪成为可以根据国际法审判的罪行,该国际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所有州和所有州
人类试验留下的经验和教训也使国际社会意识到不再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
然后必须更改它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法治要求[6]。作为一个成功的例子,纽伦堡的审判是该国
犯罪审判提供了蓝图并奠定了基础,并为国际刑事诉讼的序幕奠定了基础,并促进了国际刑事诉讼的方向。
系统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