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法字〔2012〕86号:本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及审批职责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细[2012]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完善城市载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交通、河流、管道三类。其中,交通运输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管道类别包括供水、再生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石油、供热、工业管道等建设工程。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跨省、市、区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
区、县、功能区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规章、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在市规划部门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数据纳入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规划审批数据报送市规划部门。
第二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四区、市四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下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审查:
(一)城市道路、二级及以上、一级及以上公路、城市轨道、一级河道工程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用地情况。
(二)涉及红线、黑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主干道及城市道路以上拥挤街道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计压力1.6MPa以上的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供热出口、水厂主管道、再生水厂主干管道、再生水厂主干管道污水厂厂内外规划条件或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五)分期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九条 滨海新区、五区、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下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审查:
(一)城市快速路、二级及以上铁路、一级及以上道路、城市轨道、一级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计压力1.6MPa以上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燃气管道、供水管道等工程。
(三)前两项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穿越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河流等用地范围的,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相关专业管理单位或者土地所有权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除满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分析交通特点和实际交通需求,合理确定路段形式,布置断面、出入口、港湾公交站、步行街设施地点。
第十二条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协调同一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并预留一定空间。
第十三条 架空管道建设一般应当设置在规划的市政管廊内,科学安排走向,减少城乡土地分割。
设置供电、通信架空管道,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宜采用单(塔)多回路方式。新的架空航线一般应与现有航线(塔台)一起架设。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一类型建设。其中,应当建设电力、通讯管道集中区域。
新建地区鼓励地下管线集中于综合管沟。
第十五条 新建35KV及以上等级电站应根据最终规模确定进出线范围,并编制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管道工程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安排在绿线上。
第十七条 老管网改造工程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按原路径复制。
新建管道工程涉及原管道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报废管道,并说明报废时间。规划部门布置新路径后,原路径可按规划布置在其他管线中。
第十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通信、通讯、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供热、城市轨道等保密事项的管理。
第三章 交通及河道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选址意见、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交通、河道工程选型和选型意见。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外,还应当明确工程等级、起止点、长度、用地面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功能、等级、起止点、长度、方向、客流预测、控制线、中心桩坐标和高端、水平、转弯、转弯半径、洁净空气要求、相关设施用地范围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河道的规划关系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道路、公路工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除审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外,还应当对出入口、港口公交车站、过街设施、交通组织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主管规划审查河道工程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功能的功能、方向、起点、长度、转折点坐标、流量、水位、断面、桥网空要求等。项目的方向、起点、长度、转折点坐标、明确要求应与相关城市道路和城市相关。铁路、公路、铁路等规划关系审核。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附属设施的形式、功能、位置等与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河道的关系,以及与规划方案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除审查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外,还对路口、出入口、港湾公交车站、街道设施、交通、交通、交通、交通、交通组织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工程起止点、长度、转折点坐标、流量、水位、断面形式等要求。 、桥网空要求应对铁路与河道的关系,及其与规划方案的关系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绿线和沿线道路范围内建设立体过街设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
第二十八条 审定的地图应当以批准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四章 管道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道项目按照审批程序分为下列类型:
(一)单管长度大于2000米的管道工程。
(二)长度200米至2000米的单线管道工程。
(三)单管长度200米以下的管道工程。
(四)综合管道工程。
第三十条 单项管道工程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凭规划条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主管规划申报部门。
2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单项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度在200米以内的单一市政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长度大于2000米的单管管道工程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包括选线规划方案和路径规划方案。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选线规划方案,应当结合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落实选线规划的功能、方向、起点、长度、层次、规模、区位。建设项目的设施情况。审查。
规划部门的规划路径规划图应当包括管道的起点和终点、平面位置、长度、标高、比例、转折点坐标、材质、保护范围、影响、深度或高度以及规划关系审查铁路和河道。
已有专项规划和市政工程规划(综合管线)并纳入管廊带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规划部门审查单线管道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应当、应当、应当、长度、等级、比例、平面位置、转折点坐标、深度或者高度、材料、防护和控制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的开始和结束的维护。井、塔(杆)等辅助设施的位置,以及相关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河道交汇处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道路、桥梁、城市轨道等建设项目同时实施3条以上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一体化)。
第三十四条 与道路配套并经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综合管线)批准的项目,不得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综合管线),应当预留道路起点、长度和管线长度、各类管线建设的施工标准、断面、交叉口规划道路,与相关建设项目的关系,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线布置。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供电、用电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和长度2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工程范围之外。
第5章
第三十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20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