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时尚杂志封面抄袭争议:探讨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与独创性认定标准

日期: 2025-01-24 21:02:56 |浏览: 14|编号: 6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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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时尚杂志封面抄袭争议:探讨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与独创性认定标准

近日,演员杨紫受邀拍摄的时尚杂志封面引发社会争议(本公众号3月刊发文章《杨紫在片中“撞”王菲?摄影作品相似是否构成抄袭?》)相关报道30)。不少网友指责其抄袭歌手王菲早期专辑封面。这次封面照片抄袭风波,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众对摄影作品版权保护边界的缺乏认识。对于摄影作品来说,适用版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原则并不明确。因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明确摄影作品抄袭侵权的认定标准。

原创性是版权保护的核心要素。摄影作品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两个要素上:一是被摄物体的布置,如被摄物体的形状、人物的姿势和表情、场景的布局等;二是照片的构图,包括距离、方向和角度、光影。选择明暗、时间等拍摄方式,只要单独选择照片的这些构成要素,就可以满足原创性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但这只是侵权纠纷中版权保护的前提。在大多数涉及摄影作品的抄袭纠纷中,著作权人的照片因缺乏原创性而几乎不存在保护条件问题。争论的焦点往往是后期摄影作品是否采用了早期摄影作品的原创表达方式。即使在先的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但后来的摄影作品仅在思想上与在先的摄影作品相似,而在表达上与在先的摄影作品并不相似,那么仍然不存在侵犯版权的情况。

在此类侵权纠纷中,争议双方摄影作品中的相似元素是否达到原创表达水平通常是案件的难点,也是判断侵权的关键。单个要素或少数抽象要素的相似性只能属于思想范畴,很难达到原始表达的近似。在杨紫和王菲的封面照之争中,一对相似的摄影作品展现了短发明星躺着的场景,照片零散。在题材的安排上主要存在相似的元素,但这些元素的相似只是在思想层面上,在表达层面上并不存在近似。尤其是明星具体躺的位置是不同的。王菲背朝天直躺着,而杨紫则采取半躺的姿势。照片的具体地点也不同。因此,在上述名人封面照片纠纷中,双方照片在原创表现力上并不相似,后续的摄影作品不应被视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抄袭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并不常见,美国有丰富的判例可供参考。现有判例有助于厘清摄影作品抄袭意识形态表达二分法的适用界限。

一个思想上相似但不构成侵犯版权的典型案例是2005年美国纽约地方法院判决的“Bill Diodato诉Kate Spade”案。两幅照片的主题都是女模特的腿和脚坐在马桶上。高跟鞋的右侧放置了一个时尚女包。两张照片的相似之处大多是时尚摄影中的常见选择,整体的相似之处还停留在思想层面。法院认定涉案照片的实质相似内容仅属于不享有著作权的要素,据此作出简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抄袭摄影作品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是“曼尼恩诉库尔斯啤酒公司”案。纽约地方法院于2005年判决的案件。该案中,涉案双方的照片使用了相似的题材和拍摄方式,其中模特穿着白色T恤,手腕上戴着金银链子,戴着一块劳力士手表。手表。他们都以天空为背景,拍摄角度和灯光都非常相似。 。结果,法院认定被告的照片使用了原告照片中原有表达的元素,陪审团最终认定了侵犯版权的事实。 (华东政法大学阮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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