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发布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 2025-01-23 17:04:43 |浏览: 29|编号: 66680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嘉兴市发布生态环境违法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案双查”和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水利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 年 12 月 28 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损害赔偿责任案

“双检”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有偿有偿”原则,修复因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受损的生态环境,规范生态环境赔偿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协调办法》的规定, 《执法与刑事司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 《浙江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一般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和生态破坏,以及上述元素的组成。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二)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破坏违法案件。行政违法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追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主要是指嘉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

(四)生态环境违法查处机构是指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以及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内的执法机构。

二、职责分工

(五)市、县(市、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协调本地区资源环境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一案双查”案件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

(六)市县两级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内设立的执法机构,负责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初步调查。责任调查处理,及时、安全地保存下列证据信息,按要求移送线索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一)污染源及其迁移途径、污染环境介质、污染物数量等信息;

(二)生态环境系统和野生动植物遭受破坏、危害的时间、方式和过程;

3、其他证据信息。

公安机关在侦查涉及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赔偿工作。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资源环境领域刑事案件时,发现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但未进行调查评估和赔偿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部门酌情启动调查、评估、赔偿或者立案附带民事公益案件。诉讼损害赔偿。

三、工作程序

(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机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应当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机构办理下列线索调查时,应当将线索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责任办案单位:

1、损坏城市树木、花卉、绿地和绿化设施;

2.擅自开垦、填埋湿地等违法行为;

3.非法登山、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山水、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4、非法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处置场接收建筑垃圾的;

5、违法向水体排放油、酸、碱等相关污染物的;

6、非法占用水库水域的;

7、非法砍伐树木;

8、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9、非法毁坏农用地的;

10、违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含违法事实成立,但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11、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

(八)生态环境违法调查机构应当于立案当日将案件信息移送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单位。调查确定。

(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办单位收到移送的案件信息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研判或者组织专家明确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调查,并将结果反馈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机构报告。

(十)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生态环境违法调查机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理单位完成现场调查、损害鉴定评估、赔偿咨询等工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不断完善案件信息通报和与负责办理损害赔偿的单位的协作处理机制。在办理资源环境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损害赔偿调查评估。

(十一)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依法处理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可以作为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十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推动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及时全面开展损害调查,有力有效补偿修复,科学全面运用成果,严禁使用以罚款代替赔偿或以赔偿代替处罚。不作为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发生了。

四、保障措施

(十三)鼓励检察、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数字化平台,实施“一案双查”案件信息收集、通报机制,填写“一案双查”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

(十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理单位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和推进。相关信息。

(十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美丽嘉兴建设和污染防治成效评价。

对于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案件,生态环境违法侦查机构未按照规定通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理单位,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受理单位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的;按规定启动赔偿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对在生态环境损害查处和赔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附件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铂牛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