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划转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公告:12个领域行政处罚权移交

日期: 2025-01-23 16:06:27 |浏览: 19|编号: 6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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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划转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公告:12个领域行政处罚权移交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浙江省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厅《司法部公布《浙江省新设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 根据《年度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浙司[2022]根据《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和《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新增的综合行政执法将划转省内。现将执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实施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间宗教、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等12个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下列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具体来说:

(一)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7项,分为登记管理和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二)依照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发展改革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15项,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

(三)依照经济信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经济信用管理中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共1项,分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四)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15项,由教育部门划分);

(五)依照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族宗教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17项,分民族宗教部门);

(六)依照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68项,由民政部门划分);

(七)依照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共60项,由财政部门划定);

(八)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85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划拨) );

(九)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156项,按建设部门划分);

(十)依照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共100项,由水利部门划拨);

(十一)依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共76项,由自然资源部门划定);

(十二)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气象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共9项,由气象部门划分)。

2、转让实施要求

(一)本公告移送的事项超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公告》移送事项范围的(甲总志[2022]7号)规定,移送事项自2022年10月1日起移送,除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外,均由移送办执行。综合执法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公告的公告》(嘉综治[2022]7号)超过的继续执行本公告所转让事项的范围。

(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均实行属地管理(含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

(三)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废止、制定或者修改的,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时调整。

(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相关三定方案执行。

(五)行政处罚权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各业务部门要落实“处罚事项移交不减监管责任”要求,强化源头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继续依法实施政策制定。 、审批、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对移送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附录:

浙江省新版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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