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雪茄及电子烟混合经营的消费税计算方法与税率详解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同时进行卷烟、雪茄和电子烟的“混合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纳税人需要熟练掌握不同类型卷烟产品的税款计算方法,并准确计算和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按每支卷烟0.005元增征从价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明确电子烟的纳税额采用从价税率法计算, 批发税率为 11%。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60号文件的规定,雪茄在生产过程中按3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批发过程中不缴纳消费税。
例如,已获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E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批发了三种卷烟产品。其中,批发销售卷烟200盒(1000万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000万元;批发销售的雪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100 万元;电子烟批发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在 2023 年 1 月的申报期内,E 公司对卷烟批发销售应申报缴纳 1000×11% + 1000×0.005 = 115(万元)的消费税;雪茄的批发销售无需缴纳相应的消费税;电子烟批发销售应申报缴纳消费税200×11%=22(万元),共计115+22=137(万元)。
(作者单位:江西中国烟草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