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市场管理者是否对租赁商户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号:(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0983号
【裁判积分】
在明确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情况下,市场经营者是否应当对其租赁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介绍】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使”),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事处前进路西冠利达大厦1319-20号。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子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明。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东。
被告人康国富,男,满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格镇滨河路140号。
被告北京天一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新商城”),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震,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天一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月坛北街17层5号门6号。北京市西城区。
授权代理人李保罗,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北京天一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德宝新园13层1号门508号,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天一新商场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地安门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58号。
负责人韩乐玲。
委托代理人范建利,男,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天一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公司员工,家住北力市149层1204号北京市西城区西路。
被告广州艾美箱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艾美”),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21号向康商业大厦七楼709室。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孙忠明,总经理。
被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美德”),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中浩镇。
法定代表人孙忠雄,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为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蕾。
深圳大使委托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明、北京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北京天一公司、北京天一地安门市场、被告人康国富等人。 ,请求判决:被告康国富、天一新城、天一地安门市场、广州艾米、浙江艾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被告浙江艾米停止生产涉案产品,被告康国富、天一新城、天一地安门市场、广州艾米、浙江艾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确认了原告深圳大使对涉案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并认为本案通过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多种观点,整体视觉效果良好。两种产品的效果不同。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异只能通过直接比较来区分,而且差异极其细微,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似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告康国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深圳大使主张天一新城、天一地安门市场为市场管理人,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天一新城、天一地安门市场作为相关市场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专利侵权。因此,二中院不支持天一公司、天一地安门市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深圳大使主张的诉讼,广州艾米作为涉案产品的总销售代理商,浙江艾米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尽管广州艾米声称自己不是该产品的总销售商,但浙江艾米则辩称涉案产品不是其生产的,是假冒产品,但其并未提供相关工商报告、调查或证明等相关证据。法院侵权诉讼。证明。并根据涉案产品经过公证的购买标签信息,以及涉案产品与浙江爱美德提供的其他三款产品对比,可以认定涉案产品为广州爱美德的总销售代理。此外,浙江艾米在法庭上承认,广州艾米销售的箱包产品均为浙江艾米生产。涉案产品由浙江艾米生产并由广州艾米作为其中国总代理销售,构成侵权。因此,双方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和全国总代理,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评语】
该案体现了司法审判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生动的案例指导。而且,深圳大使系列案件(非本案)被视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成本集中审理或宣判的一批典型案件。并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宣传文中。此案体现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将得到真正的保护,侵权者将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案例推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