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详解
十五项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1、分期缴纳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用地竞买保证金按最低出让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的50%。余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支付,最晚支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可以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莲池区、景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加强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切实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力度。对经营状况良好、杠杆率合理、销售前景良好、资金封闭的房地产企业在建项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避免盲目提款、压贷、停贷。 。加快存量抵押贷款未拨付部分的审批程序,提高授信额度,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及时拨付。对陷入困境的房地产企业成熟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或展期,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并购涉及困境和困境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 (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燃气、供热行业收费的意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关于全省城市供水、电力、燃气、热力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技政办字[2021]31号)、《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电力、燃气、热力企业的投资接口应当延伸至用户。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得承担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用户建筑分区红线至公共管网的管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提供。热点企业承担的部分计入企业运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要及时安排委托供水、供电、燃气、热力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发展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莲池区、景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优化抵押贷款项目预售流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已办理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意见;商品房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时,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意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抵押相关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5.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2022年1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保交付、保民生、保稳定”的原则,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优化资金使用,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防范逾期交付风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下发。 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按照《(试行)》(保定市人民政府函[2021]52号)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中心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定银保监局负责)
6.加大人才安居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鼓励高校毕业生留在宝安发展的若干支持政策》(宝办发[2021]6号)、《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宝安《(2020-74)》等文件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
7.加大公积金贷款惠民力度。积极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贷款最高限额政策。具体支持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落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8.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力度。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的家庭,申请商业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于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如果购买第二套住房以改善居住条件,可以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引导广东金融机构增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降低住房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
9.对住房贷款或租金实行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首次购房者可以选择支付住房贷款利息或第一套住房的住房租金。其中一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扣除。 (市税务局负责)
10.支持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需求。本市户籍家庭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在主城区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首套商品房购买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
11.鼓励企业出台惠民销售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各类人才、参与抗疫人员、二孩及以上家庭、现役(退役)军人等特定社会群体推出购房优惠政策。 ,造福于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人脉广、影响力大、行业规范性强的优势,组织开展优质企业、优质项目推介活动,向社会推荐优质楼盘,引导企业提升品质和效率。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3.继续改善房地产市场秩序。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要求,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行动,严厉打击审批前销售,抑制销售、投机炒作、涨价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建立廉洁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有关部门,莲池区人民政府、景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4.稳定房价。开发企业可根据商品房所在土地类型、社区品质等因素,自主确定以楼(栋)为单位的预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行销售登记手续前,须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所有房源的一次性价格登记(一房一价)。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销售时按照登记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价格波动原则上不超过±10%。超过±10%的,原则上应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时间应当距上次备案时间60日以上。但不得允许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15.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完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分析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整顿网络传播乱象,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的行为、夸大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预期。 (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7]14号)期满废止。此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主城区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