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火车站候车室电脑包盗窃案:卢某尾随旅客伺机作案被抓获
案件基本事实
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卢某跟随其他旅客潜入长沙火车站候车室,等待作案机会。当卢某发现候机室座位上有乘客推开行李箱和遗留电脑包时,他立即坐在电脑包旁边将其拿走。受害人返回寻找他的电脑包,但没有结果。离开火车站后,卢某以8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卖给路人。 2月12日,卢某跟随其他乘客进入火车站候车室等待作案机会,被警方抓获。
意见分歧
对于如何定性卢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但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被害人留在候诊室的电脑包属于遗忘物,卢某的拾取行为属于合理占有。其次,火车站候车室是公共场所。当受害人离开时,电脑包就脱离了他的控制。卢某捡起电脑包后,具有非法占有、出售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涉嫌贪污罪。三是贪污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为万元。但受害人电脑的实际价值为5256元,不符合立案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从财产性质来看,即使受害人的财产被遗忘,受害人并没有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权。一方面,受害人离开时间较短,距离也不远,仍是该财产的合法占有人;另一方面,受害人离开时间较短,距离也不远。另一方面,如果财物留在火车站候车室,也应由候车室工作人员保管。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来看,卢某进站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卢某收购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秘密盗窃行为。
评论
刑法第270条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保管,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埋藏的物品,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罪,追诉后处罚。”文章是关于侵占罪的具体罪名及处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无异议。关于持有他人遗忘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或盗窃罪,争议颇多。
笔者认为,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并不在于财产是否遗忘。关键要看行为人持有他人财产的方式。合理但非法持有的,构成贪污罪;相反,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财物,则不能认定为侵占罪,而应考虑是否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卢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忘物的认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一个概念是,遗忘物是指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有意识地将财产放置在某处,并因一时的疏忽而暂时丢失而忘记拿走。受控财产。另一种观点是,财产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是否忘记将其放置在某个地方,这就是遗忘财产。必须根据他离开房产的时间、距离、地点等综合判断。如果出发时间短,距离不长,则不能认为该财产被遗忘。
笔者认为,遗忘物品是基于物品主人的心理态度。真正被遗忘或者被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遗忘的财产,应当认定为遗忘物。它不受时间、距离、地点的限制。然而,被遗忘的时间、距离和地点会影响对被遗忘物体的占有的识别。一般来说,当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忘记将财物放置在某一地点时,如果出发时间较短、距离不远,则应视为该财产仍在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占有下。等人抢夺财物的,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同时,如果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将财产遗忘在某个地方,且该财产不是不明确的或者大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并且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没有带走该财产,则该财产应移交给该场所的管理人占有。如果他人据为己有,就构成盗窃罪。
从本案来看,受害人的电脑包被遗忘在火车站候车室的座位上,应认定为受害人遗忘物品。然而,被遗忘的物品受到双重控制,即它由受害者或该场所的管理者拥有。首先,从受害人离开座位到他回来取回座位的时间不到两分钟。时间很短,他离开的距离也不远。受害者并没有失去对被遗忘物体的控制。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拿走,受害人仍可以取回。他们被遗忘的物品。其次,本案发生在火车站候车室,属于特定营业场所。目前,进入候车室需要通过检票和物品安检。空间比较封闭,没有门票的人很难进入。这个地方就是火车站的营业场所。候车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受害人的财物没有及时被拿走,该财物将被转移到候诊室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脱离了财物的占有和控制,根据双重控制理论下,财产仍能得到有效保护。卢某无权收缴该财物,其非法占有该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有人认为,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与盗窃罪的认定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因为刑法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埋藏的物品占为己有”。认定为贪污罪。因此,判断行为人所获得的财产是否被遗忘或掩埋就成为关键。笔者认为,这种对刑法条文的理解是非常机械的。例如,如果A看到B在某处埋东西,然后把该东西挖出来据为己有,那么A的行为是否会因为该东西是B埋的东西而被视为贪污罪?显然不是,应该认定为盗窃罪。因此,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一定犯罪,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结合刑法的规定,具体分析判断。
按照一般理论,侵占罪初期的“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未经第三人遗忘的他人财物的行为。保管或者无意中在一定条件下发现他人埋藏财物,合法持有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由合法占有转为非法占有的,构成犯罪的贪污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卢某躲避安检,尾随他人进入候诊室。他入境的目的并不是乘坐火车,而是进行所谓的“泄密”,即在进入候车室之前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财产的主观故意。当他发现他人离开座位、遗留财物时,他立即非法占有并秘密处理。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