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威戈公司SWISSGEAR商标注册被驳回,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日期: 2024-12-30 21:07:42 |浏览: 31|编号: 6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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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威戈公司SWISSGEAR商标注册被驳回,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Wenger SA(以下简称Wenger SA)申请注册“SWISSGEAR”作为商标,用于服装、钱包等商品。因被认为构成与瑞士国名近似的商标,经他人提出异议,其注册申请先后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威高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威高公司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6272275号“SWISSGEAR”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最终维持原判。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9月由Wego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 2012年3月,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

在法定异议期间,福州跨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洋公司)等人提出异议申请,称被异议商标与瑞士“SWISS”名称近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3年6月,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与瑞士“SWISS”名称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威格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同年7月1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并提交了证明“SWISSGEAR”的注册证、公证及证明材料等证据。 BY 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证明“SWISSGEAR”部分已获得瑞士政府许可注册和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中的“SWISS”与瑞士的国家名称近似,不应当作为商标使用。同时,温格公司批准在瑞士注册“SWISSGEAR BY WENGER”商标不能视为瑞士政府批准温格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维格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威高公司“SWISSGEAR BY 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注册并不自动意味着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威高公司的诉讼。

威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已在瑞士完成了第680267号“SWISSGEAR”商标的注册,并取得了相关“SWISSGEAR”的所有权。瑞士政府同意Wego在中国注册“SWISSGEAR”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SWISSGEAR”整体并未形成与国名“SWISS”明显不同的新含义,构成与瑞士国名近似的商标。威戈公司的“SWISSGEAR”商标在瑞士联邦获准注册并不能肯定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威戈公司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国注册被异议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威高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国豪)

专家点评

浙江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外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应当予以认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必须经商标法核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如果申请人证明申请的商标已经外国政府批准,主要是证明与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在该国注册,则视为外国政府已经批准。

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273号行政判决:瑞宝钟表有限公司在瑞士联邦注册的第654834号、第659372号商标均包含组件“CHRONOSWISS”与申请商标“CHRONOSWISS”相同,并且即视为瑞士联邦已批准“SWISS”商标注册。可见,当时的司法观点是,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其所在国注册,视为已获得该国政府的同意。

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京73行初5084号行政判决中认为,诉争商标为图像与文字的组合,文字部分“KOREAZINCCO.,LTD”含有“KOR”EA” ,“KOREA”可译为“韩国”,是外国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整体不具有与国家名称相区别的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威高公司的“SWISSGEAR”商标在瑞士联邦获准注册,并不一定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威高公司将“SWISS”或“SWISSGEAR”注册为商标。在中国。在Wego公司未提交瑞士政府同意将被异议商标在中国注册为商标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属于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可见,法院对“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基于明示同意的原则,并不推定该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并经该国政府同意。该国政府基于在该国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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