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法律法规详解:涉烟刑事与行政法规及运输销售非烟的法律后果
1. 烟草法律法规
(一)烟草犯罪法律法规
1.《刑法》;
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烟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1.《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4.《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2.运输、销售非香烟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个人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超出范围、经营领域运输、批发卷烟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件一】2020年9月25日,徐某某、尤某某驾驶汽车从E市前往玉溪拖运香烟。卷烟运出后,徐某某、游某某在未办理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汽车从玉溪返回昆明。同月28日凌晨1点左右,徐某、尤某驾驶汽车经过Y市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Y市公安局、烟草专卖局交警抓获。经现场检查,发现徐某、尤某驾驶的车上装有“红塔山”、“红河”、“云烟”等7个品牌卷烟,共计2000条、40万支。经Y市烟草专卖局价格核实,上述7个牌号卷烟的货值合计为38.65万元。经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7个品牌的卷烟均为正品卷烟。经警方审讯,二人供述,运输香烟的目的是为了批发给其他卷烟零售商。他们都是小超市老板,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批发许可证。
徐振涛律师认为,两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仅适用行政处罚。
1、上述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规定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行为请示的复函》(2011年5月6日【2011】刑塔字第2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超出范围和地区。该情况不构成违法经营行为。这一认可虽然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司法观点,但对于其他案件的审理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并未明确对无烟草运输许可证运输卷烟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未明确对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卷烟批发的刑事责任。明确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超范围、跨地域运输、批发烟草不构成刑事犯罪。
2、上述行为被烟草局发现,烟草局将给予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托运、自运未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超过运输许可证规定数量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地区烟叶平均收购价格处以罚款。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上年度出具的。收购非法运输烟叶的百分之七十,非法运输烟叶以外的其他烟草专品按照市场批发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草专货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没有运输许可证,为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携带烟叶或者烟草制品数量较多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查获的非烟数量不多,烟局将以70%的价格(跨地区)收购非烟。但如果运输非烟品的目的是为了批发,或者扣押、储存的非烟品是为了批发的,不仅要没收非烟品,还要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超出范围、经营领域运输、销售、批发卷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案例二】上述案例一中,徐某某、尤某某不仅没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而且也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徐振涛律师认为,上述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年以上拘役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倍以下罚金;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或者其他限制销售的项目;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明,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批发、运输、零售的,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年监禁和罚款。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见下表:
不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
违法经营额超过20万元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
非法收入2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非法销售的香烟不足20万支
非法销售香烟超过20万支
非法销售超过一百万支香烟
三年内两次涉烟行政处罚,第三次金额超过3万元
(三)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在网上销售卷烟或者回收他人卷烟(真烟)等。
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但涉嫌行政违法。
三、生产、运输、销售假烟是否构成犯罪?一个人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案件3】2019年10月31日,在K市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一仓库内查获大冲九、软利印象、玉溪和谐卷烟5500余支。经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香烟均为假烟,对应的真烟价值超过230万元。经查明,该仓库由黄某某控制。在警方审讯中,黄某供述,自己从原生产假烟的家人马某那里得到货品(假烟),并批发给其他拥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店老板。立案侦查后发现,其批发假烟,具体价格在300万元以上。
徐振涛律师认为,马某某犯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虚构竞争罪,应以重罪处罚;黄某某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想象竞争罪。竞争者将被处以重罪;其他烟草店老板视情节轻重,可能涉嫌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罚款。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仅处以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0]7号)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冒卷烟、雪茄烟等商品的行为烟草专制品销售金额五元以内、金额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13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特色产品,且销售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刑法第 214 条。
黄某某被指控犯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但他查明的未售出物品金额高达230万元以上,批发金额高达300万元以上。这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如果产品犯罪涉及数量特别巨大,最高刑为十五年至无期徒刑,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同时,黄某某也将被处以巨额罚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处罚如下:
具体产(产)额
金额不符合处罚标准
金额较大
数量巨大
金额极其巨大
具体金额(按仿冒正品价格计算)
少于 50,000
五万到二十万
200,000 至 500,000
50万至200万
超过两百万
量刑
没有刑事处罚,只有行政处罚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运输、销售走私卷烟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个人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案例四】2018年7月5日,K市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在KM市一高速公路检查站截获一辆无证走私卷烟的卡车。执法人员将涉案人员钱某、高某抓获,在涉案车辆上查获专供出口的卷烟及洋烟共481箱(每箱50箱),其中包括红塔山、云烟。经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真烟,总价值481万余元。
徐振涛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已构成走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案件:
(一)走私货物、物品,逃税数额较大的,或者一年内受过两次走私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拘役,并处逃税应纳税额一倍的罚款。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走私货物、物品,逃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纳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走私货物、物品,逃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收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香烟,构成走私罪。目前,我国卷烟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其中,增值税为13%。消费税对生产和批发(销售?)都征收。卷烟分为A类和B类。品种较多,A类生产环节的税率高达56%,而且也是按量征税。批发(零售?)环节的税率为11%,关税则高达20%。综上所述,走私卷烟的市场价格高达481万,税收也将高达数百万。如果走私罪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5、无证经营(烟草许可证)或者借用他人烟草许可证是否构成犯罪?你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1)家族企业,子女利用父母的烟草许可证经营烟草生意
【案件3】2020年9月14日,张某某在昆明市路口一辆商务车上取货时被执法人员抓获。非法购买的大冲酒200件被当场收缴。随后,金某某从某家中收缴了大冲九、软利印象、软珍等37个品牌的香烟704条。经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香烟均为真烟,价值329677元。经核实,张某某名下并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但张某某的父亲张1名下有一家餐馆,并已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张某某与父母同住,参与杂货店经营。的企业管理。
徐振涛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使被刑事拘留,也有无罪辩护的余地。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作为与父母同住的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副食品店的生产经营活动。张某某的经营行为与持证人本人不同。没有什么真正的区别。
(二)合伙经营,利用其他合伙人颁发的烟草许可证经营烟草
【案件四】2019年1月14日,赵某某驾车前往江西省南昌市,在未取得烟草特种产品零售许可证、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大量卷烟,准备运回云南省销售处昆明。 2019年1月15日晚,赵某某驾驶满载香烟的车辆从江西返回云南,途经某高速公路路口出口时,被G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现场从其车内查获涉案阮中华1200条、宣和门卷烟500条。经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卷烟属真品,价值40.72万元。经查,赵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烟酒店。两人签署了书面合伙协议。该店取得了烟草零售许可证,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李负责这家商店。日常经营中,赵某某负责采购商品。
徐振涛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使被刑事拘留,也有无罪辩护的余地。
本案中,赵某某虽然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他与李某某合伙经营一家烟酒专卖店。赵某某的经营行为与持证人本人不存在实质区别。
当然,跨地区运输非烟品也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私自转让烟草许可证、冒用他人烟草许可证经营的
【案件5】2020年10月31日,昆明市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沈某烟酒店查获中华(软)烟75支。经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获的香烟均为真烟,价值5.25万元。经查,该店的烟草零售许可证登记在另一男子杨某名下。 2017年5月,杨某将涉案烟酒店转让给沈某,同时将烟草零售许可证移交给沈某。沉某未按要求向当地烟草部门重新申请许可证,但事发前,当地烟草公司每月仍正常向沉某的烟酒店供货。
徐振涛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刑事犯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可以定罪,但也有无罪辩护的空间。
非法经营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罪和行政犯罪,保护的是市场秩序的合法利益(客体)。同时,烟草行业具有高税收的特点。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保障相关税收的征收。在大多数“转让许可证”和“借证”经营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在持照商店进行正常的卷烟零售业务,烟草公司也向行为人的商店正常供货。从外部看,该行为与持证人自身经营并无实质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及时纠正此类行为。行为人虽然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但应与典型的非法经营犯罪区别开来。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刑法中的“无证经营”不能任意解释为行政法中的无证经营,从而扩大刑法的攻击范围,这与刑法的谦虚性是不相符合的。
徐振涛律师简介